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作出明确规定: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;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,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,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首要条件下,协商一致的结果。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讲,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,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,都应同意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。
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、胁迫等特殊情形,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。对于当事人的诉权,人民法院予以保护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,只须是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出的,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。但当事人是不是有实体上的胜诉权,要看当事人是不是可以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、胁迫等情形存在。不然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。除此之外,假如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他们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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